日本的不動產廣告不是「刊登出來就好」,法規管得比台灣細。以下是本平台的對應設計。
| 法規 | 內容 | 處分・罰則 | 本平台的實作 |
|---|---|---|---|
| 《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》第 32 條 禁止誇大廣告 | 不得為與事實明顯不符、或使人誤認比實際更優良有利的表示。 | 指示處分、停業處分、撤照,並有罰則 | AI 廣告審查偵測誇大用語,上架前另有人工複審。 |
| 《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》第 34 條 交易型態明示義務 | 刊登廣告與接受委託時,必須標明是屋主/代理/仲介。 | 同上 | 所有業者刊登物件在卡片與詳情頁都常態顯示交易型態與執照號碼。 |
| 《景品表示法》第 5 條 《不動產公平競爭規約》 | 禁止誘餌廣告(已成交、不存在、無意交易的物件)。 步行時間須以道路距離 80 公尺算 1 分鐘,不足進位。 | 措置命令、課徵金(對象銷售額的 3%) | 物件狀態機+自動下架(14 天降權、30 天隱藏)。步行分鐘由座標自動計算,不開放手動輸入。 |
| 《不動產公平競爭規約》第 18 條 特定用語使用基準 | 「完全」「絕對」「日本第一」「最高級」「特選」等用語原則上不可使用。 | 同上 | 偵測到即警告並要求修改。 |
| 《個人情報保護法》 | 利用目的特定與告知、安全管理措施、限制第三方提供。 | 勸告、命令,並有罰則 | 不儲存身分證件影像,只保留查證結果與文件編號後四碼,並留存存取軌跡。 |
| 《住宅安全網法》與人權保障 | 推動不拒絕住宅弱勢者(外國人、高齡者、身心障礙者、育兒家庭等)入居的登錄制度。 | — | 刊登表單不提供住戶身分限制欄位,自由描述亦即時偵測攔截。 |
| 《資金決済法》 | 匯兌業務與預付支付工具的規範。 | — | 完全不經手金錢,不代收訂金、簽約款或尾款。 |